高雄市2011最新生育補助金~~

勞保、生育、托育

各縣市政府為了催生,不僅是卯足全力,還拼命灑銀彈唷!
只是城鄉有的差距實在是太大了,如果剛好計劃要生小孩領
補助是多的獎勵,只是若是為了獎勵而來生小孩!可就會虧
大了~養小孩-高價.教小孩-無價 ~~~ 所以生孩子還是
需要一點計劃!

~~勞保生育補助(有勞保的就可以申請了)~~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生育給付之請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參加保險滿280天後分娩者。
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之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30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30日。
分娩或早產為雙胞胎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大高雄市(生育津貼)~~
補助金額:每胎6000元,第三胎加發10000元。
條件限制:
(一)新生兒於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
實際
 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者。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止。

第三胎以上子女育兒補助
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育兒津貼: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二)健保費自付額補助:以健保費率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六百五十九
元保險費自付額為限。前項補助及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發放至兒童滿一歲止,最多領取十二個月。

條件限制:符合下列規定之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補助:
(一)新生兒出生後,需於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且戶籍登記為同
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以上者。 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日期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期止。

~~~
0-2歲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未滿2歲幼兒送托給社區保母系統合格保母照顧或立案 托嬰中心照顧。

(一)就業者家庭部分費托育費用補助: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含)以下,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限低收入戶或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二)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 低收入戶家庭或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二、申請流程: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附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初審。

高雄市政府辦理四歲幼兒教育補助實施要點

100年8月22日高市府四維幼教字第10009256號函訂定

一、為辦理本市幼兒教育補助,減輕家長經濟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有關幼稚教育業務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

)辦理;托育機構業務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辦理。

三、設籍本市之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就讀(托)本市立

案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經社會局認定之合法托育機構

(以下簡稱幼稚機構)者,幼兒家長得申請幼兒教育補

助。

前項四歲以上未滿五歲之認定,以申請當年九月二日至

次年九月一日為準。

四、申請幼兒教育補助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向就讀(托)幼

稚機構提出。各幼稚機構應於第一學期十月十五日或第

二學期四月十五日以前,彙整造具申請人清冊,分別陳

報教育局或社會局審核。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教育局或社會局應將補助款撥付各

幼稚機構逕予扣抵學費或轉給幼兒家長。但就讀托)

人數超過原核准人數者,就超過部分不予撥付補助款。

五、幼兒於第一學期十月十六日或第二學期四月十六日以後

就讀(托)者,家長申請幼兒教育補助,應按就讀(托)

園所或機構分別向教育局或社會局為之。

六、幼兒教育補助金額,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第一學

期十月十六日或第二學期四月十六日以後就讀(托)

者,補助金額減半;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始就讀(托)者,

不予補助。

七、符合中央各項幼兒教育補助規定申請資格者,不得依本

要點申請補助。

同一學期依本要點受領補助後幼兒轉學或重讀,或已依

高雄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或其他法令受

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社會局分別編列年度預算

支應。

九、幼兒教育補助自一百學年度起實施

十、如有故意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外,並

依幼稚園、托兒所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減班或撤銷立案

之處分,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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