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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著作權法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3.asp

 

也打電話給我小姑姑(姑丈是律師)

 

 

上知識去查有關資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022509466

根據您的描述. 從法理上來說. 這樣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雖然您註明來源. 但是之的動作本來就是屬於原作者的人格權. 不能夠用來做為不算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理由.

但是是否觸犯智慧財產權必須一起判斷的因素實在很多. 所以我把情況大概列下來您自己根據情況做判斷.

 

1. 您所使用的句子是一個原作者很有創意的語文結構. 還是一般就常用的通俗口語或是成語?. 如果是後者那麼就不違反智慧財產權.


 

2. 您所看的那本書智慧財產權人年限是否已經超過五十年呢.? 一般來說是從他公開發表開始起算. 如果是. 那麼它的智慧財產權已經消失. 您可以公開使用不違反智慧財產權.


 

3. 您看的那本書. 所使用的那個句子是不是真的真的那本書的作者自己創作出來的呢.? 因為它也可能是抄來的. 這樣就必須注意那本書的作者自己也不是智慧財產權的擁有人.


 

4. 到底有沒有觸犯著作權. 根據最新的著作權法令. 其實並沒有申請著作權這回事. 而是必須由創作人自行提出告訴. 然後再由智慧財產局聘請專家比對認定. 是不是有觸犯智慧財產權. 由於只是放在部落格因此不能算是以此維生的常業犯. 因此不能提起公訴. 而是屬於告訴乃論. 這樣一來. 只要原創作者沒有來告你. 那麼就不算犯罪.(不過你必須注意原創作者有二十年的追訴期)


 

5. 然而根據第四項所說. 就算原創作者提起了告訴. 還是要再通過智慧財產局的鑑定結果. 而鑑定的結果是採用通體觀察. 也就是會把你部落個的文章與他原來的文章交給專家來閱讀. 然後由他們自己評定這樣的差距是不是對原作者產生了嚴重的侵犯. 再由多數的票選決定結果交給法官作裁決. 所以也無一定採用了別人的一個句子就會被全體的審查委員認定為侵犯智慧財產權.


 

6. 由於沒有產生直接的利益損害. 因此一般法官也不願意處理這種訴訟問題. 所以都會叫大家和解. 如果不和解才會真正送上法庭. 因此通常也都只是道歉而已. 如果對方要求得太過份反而可能使法官判決為微罪不舉的不起訴處分. (當然如果你用這些文字來詆毀原作者或獲利. 的話當然法官可能會正式起訴)


 

7. 然而著作權法是屬於刑法. 如果要向你求取賠償就需要再經過民事法庭的判決. 問題是如果你沒有因此而造成對方的損失. 對方就沒有提出賠償的依據. 最後恐怕會用很少的金額來結案.


 

8. 只要您沒有把整篇的文章抄起來. 使用別文章的時候加入了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而且也沒有造成對方的損失. 同時又說明了出處. 通常原作者都能諒解. 如果對方有所不悅. 當你接獲通知立刻向對方道歉. 通常都可以化干戈為玉帛.

 

 

在部落格轉貼新聞犯罪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507120106688

不一定要貼..你可以直接po網址就好

像題目就打標題

內容就直接po網址..外加資料來源:xxx

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除了營利與否外, 最重要的判斷基準就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四條 
內容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同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參考資料 我不到一年十二萬人的BLOG http://0rz.tw/9c2vg
  • 2007-12-01 17:26:39 補充

    6.著作權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所以新聞內容不在著作權保護的範圍,轉貼不會侵害著作權,不然現在新聞台每天在引用頻果日報的報導當新聞,早就被告到死了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66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第66條是說:要將引用處標明出來,以尊重原著作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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