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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 更新日期: 2007/09/11 04:39 記者: 羅暐智/台北報導、何宏儒/台北報導

逢年過節,禮券常被拿來當成禮物,但很少人知道「禮券可找零」。只是發行禮券的業者各有一套找零機制,搞得消費者一頭霧水,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常在無形中被A走。台聯立委曾燦燈十日語出驚人表示,消費者被A走的錢,一年至少上億元。

曾燦燈昨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市面販售的禮券往往註記「恕不找零」,或即使可以找零,也不註記,讓消費者權益無形中受損,「用現金消費可以找錢,用禮券買為何不可以?」

列席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科長陳星宏說,業者可用代償、小額禮券等方式替代找零,但不能拒絕將餘額退還消費者。否則,可依消保法限期改善,如拒不改善,可罰業者新台幣六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鍰,得連續罰。

根據四月經濟部正式公告生效的「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廠商不得記載「未使用完的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意思就是,未用完的禮券餘額,消費者仍享有消費權利。

現在市面上流通的禮券大致分「現金禮券」與「商品禮券」兩種,前者是消費時才開發票,可以找零;後者是買禮券時即開發票,幾乎所有業者都不找零,改採小額禮券或其他代償方式替代。

曾燦燈主張,消費者有權利選擇餘額使用方式,應要求業者在禮券記載「餘額可繼續消費」,否則,商業司應退件,不得發行。

經濟部商業司專委彭維岳表示,履約保證以出售日計算,期限至少一年,不是以發行日計算。因此,履約保證權益不受禮券印的日期影響權益。標示「恕不找零」確實違反規定。

立委踢爆市面上流通的禮券,還是出現「不得找零」的字眼。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業者發行禮券「一定要找零」,消保單位已進行全面清查,要求違法廠商限期改正,否則依消保法,最重的處分可以禁止發行禮券。

商業司指出,除了現金,業者自己發行的「餘額代用券」也是找零方式之一。如果有業者拒絕找零,依消保法規定,相關單位可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甚至可禁止業者發行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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