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環境的改變,法律與生活變的密不可分,針對財產繼承的相關法律條文有以下整理,與您分享。如仍有相關問題欲諮詢,隨文附上岡山區免費法律諮詢之資訊,供您參考。 第1138條(繼承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 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遺產二分之一。 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 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 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 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 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 |
- Nov 07 Wed 2007 19:19
你可以拒絕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民法親屬篇96年5月23日公佈)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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